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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确认《不可撤销承诺函》效力暨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论述

来源:网络    时间:2025/10/20 14:53   阅读量:14619   会员投稿

近日,象屿公司与环宇公司、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民申2877号】,引发了企业界及社会对“类案同判”原则落实情况的关注与探讨。2023年10月,象屿公司为确认债权优先顺序提起诉讼,福安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2024年10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象屿公司。有相关法学专家认为,要严守案例指导制度。

该案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权益,更对福建省的金融安全环境与司法公信力具有标杆意义。有法律专家认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法律适用的核心:必须尊重“不可撤销”的明确文义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的基石是一份清晰无误的《不可撤销承诺函》。

1. 文义解释的优先性:该函件明确载明“一经作出即生效,单方面无权撤销”。这是环宇公司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向兴业银行作出的严肃承诺。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合同解释原则,首先便是文义解释。二审法院严格遵循此原则,认定该承诺不附加任何条件,是司法恪守中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体现。申请再审人环宇公司事后以“整体背景”、“真实意思”为由主张其附有条件,实质上是要求法院在无任何书面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否定一份明确书面文件的效力,这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

2、对“条件”的法律认定错误:环宇公司所主张的“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条件”。首先,该主张与承诺函中引述的、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为“偿还旧贷”的《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直接冲突,环宇公司自称“不知情”难以令人信服。其次,将对方的合同义务(美格公司支付工程款)作为自己承诺生效的条件,在法律逻辑上不能成立。若支持此观点,将导致商业交易中任何承诺的效力都陷入不确定状态,危害巨大。

二、证据裁判的关键:申请再审人未能履行“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法定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旨在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但其适用有严格的前提——必须存在“损害利益”的事实。

举证责任的分配:环宇公司主张放弃优先权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则必须对此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然而,其提供的证据仅为多年前的政府协调文件、身份存疑的证人证言等间接材料,无法证明当前存在具体、大量的欠薪事实。

相反证据的证明力:

官方证明:福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确认,近三年内无工人投诉欠薪。这是具有公信力的反证。

支付事实:美格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比例高达88.4%,这一由破产管理人确认的事实,强有力地表明环宇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其整体清偿能力并未因放弃本案优先权而陷入危机。

自认事实:环宇公司在另案庭审中曾明确表示工人工资已支付。其虽在本次诉讼中作出不同解释,但未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予以推翻。

综上,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认定环宇公司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三、“类案同判”的真谛: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非追求结果一致

“类案同判”的精髓在于“同标准判”,而非“同结果判”。

指导性案例250号的正确理解:该案例的裁判规则是“损害则无效,不损害则有效”。它是一个审查框架,而非一个预设结论。本案与250号案例是“同类”案件,正因为二审法院遵循了与之完全相同的审查逻辑:首先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明确(是),再审查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否),最终得出放弃行为有效的结论。这正是对指导性案例精神的忠实履行。

司法价值的平衡:本案中,维护一份“不可撤销”金融承诺的效力,正是对交易安全、金融秩序这一重大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司法服务保障福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如果为保护一个举证不足的“潜在风险”而否定一份明确无误的金融文件效力,将导致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对福建地区的债权安全产生疑虑,最终损害的是全省的融资环境和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显然与代表、委员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我们深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必将站在维护法律确定性、保障金融债权安全、优化福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高度,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裁决。维持二审判决,确认《不可撤销承诺函》合法有效,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福建的法院珍视契约精神,保护合法交易,是金融安全、投资热土的坚定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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